久本米一出身日本香川縣鷺田村,那年他33歲,因為從事貿易而到外地工作。當時與他同行的,還有同父異母的兄弟山本雪太郎。女孩則名叫石原政枝。19歲的她,和久本米一兄弟二人似乎頗投緣。
當天三人一同搭船,前往位於香川縣的坂出港。下船之後,又結伴一起用晚餐。晚餐氣氛或許不錯,我們不知道他們席間都聊了些什麼,只知道,就在這頓晚餐中,久本向石原求婚了。
這聽起來實在是個衝動的行為,但石原面對這突如其來的舉動,似乎並不以為意。她只對久本說,自己還欠咖啡廳老闆37元,不能不償還。久本聽了,答應會幫石原解決這個問題。之後,兩人便寄居在朋友家中,宛如夫妻般一同生活。
但這樣的日子沒有延續太久。有一天,警察突然出現在他們家門前,逮捕了久本和山本兩兄弟。原來,石原的父親知道了同居之事,因此向警察告發他們。
警察進一步發現,久本與山本和一般的日本平民不同。他們是「部落民」。
這下麻煩了。
所謂「部落民」,是日本社會中一種極為特殊的身分,他們的祖先在傳統社會中從事其他人不願意接觸,或被視為「不潔」的工作,比如處理人與動物屍體。他們因而被視為「賤民」,或被稱為「穢多」。十九世紀末,日本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,重新訂定法律,包括憲法。從此之後,理論上人人生而平等,沒有身分階級制度,「賤民」階級也不復存在。可是實際上,這些賤民的後代依舊遭到歧視。
不只是一般人歧視他們,受過高等教育的檢察官與法官,也抱持同樣的態度。處理這則案子的檢察官,發現石原並不知道久本二人部落民的身分,就推斷久本是有意隱瞞,因此指控他犯了「結婚誘拐罪」。後來法官做出裁決,久本果然以誘拐罪,入獄一年,他的兄弟山本則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。
檢察官在起訴書上充滿歧視性的遣詞用句,讓當時其他部落民蓄積已久的不滿情緒,一次爆發出來。他們大聲地質問:難道只是因為部落民的身分,就連戀愛和婚姻的權利都沒有嗎?
全國部落民因此團結了起來。他們從福岡到東京,舉辦了大規模的抗議活動,要求釋放久本與山本二人。官方的態度,起初只想將抗議聲浪壓制下去。但各地輪流舉辦的演說會,聲勢越來越大。那一年11月,官方終於宣布,將檢察官予以調職,而擔當此案的審判長,則宣告退休。久本和山本二人,終於也被假釋出獄。
但久本與石原的婚姻,已經永久畫下了句點。
1963年的美國,也有一名男子因為婚姻而被判刑。他叫 Richard Loving。
Richard Loving出生在美國東南方的維吉尼亞州,是名白人。他被判刑的原因很簡單:他娶了一名黑人。
Richard的太太Mildred也出生在維吉尼亞。還年輕的她,因為懷孕,決定嫁給 Richard。但兩人並沒有待在維吉尼亞,而是到鄰近的華盛頓特區結婚──因為在那裏,白人和黑人結婚是合法的。但兩人結婚後,又悄悄的搬回故鄉。
一切看來歲月靜好。直到一天午夜,Richard睡在自己床上,突然感覺有人進了他們的臥房,用手電筒照著他們的眼睛。他聽到有人問他:「睡在你旁邊的這個女人是誰?」
Richard惺忪著雙眼,看著站在床前的警察。
太太Mildred也醒了,她趕忙解釋:「我是他太太。」
從華盛頓特區來的結婚證書,就掛在臥房的牆上。在維吉尼亞,它成為了兩人最直接的犯罪證據。Loving夫婦被帶回警局,並且被指控犯了所謂的「種族完整法」(Racial Integrity Act)。按照這個訂定於1924年的法律,白人不得與任何有色人種結婚,包括黑人和印地安人,否則就是犯法。當時人們相信,有色人種在智力上有缺陷,為了優生的目的,為了不讓白人的血統被污染,跨種族的通婚必須嚴格禁止。
經過四十年,這個法令在維吉尼亞依然有效。不只如此,根據民意調查,當時仍有超過七成的人,反對跨種族的婚姻。而承辦此案的法官,更是雄辯滔滔,在判決書上寫道:「上帝創造了白人、黑人、黃種人、馬來人,與印地安人,祂把他們放在不同的大陸之上。……這表示,祂不希望種族通婚。」他因此做出判決,Loving夫妻必須入獄一年,或者,他們必須離開維吉尼亞。Loving夫婦選擇告別故鄉,也告別他們從小一起生活的家人與朋友。
到了1967年,Mildred終於受不了了。她知道加諸在自己身上的判決,根本違反人權。她因此透過當時的美國司法部長,聯繫上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(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)。
她想要改變這一切。
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協助下,這起爭議判決被送到了美國最高法院,準備申請釋憲。當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律師幫忙Richard Loving熟悉各種相關的法律條文,但Richard只說:「請幫我告訴庭上,我愛我的太太。我沒辦法和她一同生活在維吉尼亞,這不公平。」
那一年,大法官做出了決定。他們一致認為限制種族通婚,與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牴觸。這種規定違反憲法,應該無效。從此,Richard Loving和他的太太,還有許許多多的跨種族夫妻,終於可以名正言順地生活在一起。為了紀念此事,每年的六月十二日,也被許多人稱呼為「Loving Day」。
前陣子有幾個朋友在臉書上轉貼支持多元成家的民法修正草案連署,沒想到引起了激烈的爭辯。這則修正草案,除了將同志婚姻合法化外,也包括將「男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結婚」的條文,改為「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」,這樣男女一視同仁,消除性別差異的主張。(為什麼當初會這樣規定呢?實在令人好奇。)
有人說,這違反自然,會讓家庭崩解,倫理崩解,社會崩解,甚至會讓台灣進入絕子絕孫的境界。也有做父母的憂心忡忡,疾呼這樣一來,讓價值觀混亂,從此實在不知如何教育自己的小孩。
這些意見讓我想起了上面的故事。曾經有個時代,人們覺得賤民娶平民,必定是誘拐,黑人嫁白人,當然是犯罪。
人的一生太短,讓我們很容易誤以為自己所生活的世界,是如此理所當然地存在著,如此「自然」。但一旦回顧歷史,就會發現,我們法律與制度、價值觀與世界觀,其實經歷了許多曲折的變遷。當然,它有時變得更好,有時變得更壞。
而「婚姻」的定義與界線,也可能隨著時代變化出不同的形態──而且,至少從上面的例子看來,它似乎變得更好。雖然一直到今天,跨階級、跨種族的婚姻,或仍需要比別人多一點的勇氣,但制度上的枷鎖,終究是被拆掉了。
如果我們教給下一代的,不是仇恨、歧視與情緒性地發言,而是愛與希望,思考與同情,那這世界應該會像Mildred晚年接受報紙訪問時所說的:「老一代的人會離去……年輕一代的會知道,只要一個人愛另一個人,他們就有權利結婚。」
寫的好棒
ReplyDelete寫得太好了,借轉
ReplyDelete1963的維吉尼亞超過七成的人支持1924年支持種族純正的婚姻法律,那30年代德國的希特勒主張更積極的種族淨化工程也不是難以理解。
ReplyDelete寫得很棒是否可以借轉?
ReplyDelete當然,歡迎。
Delete我總愛拿古人結婚 不能自由戀愛 必須經過媒妁之言 必須經過父母同意 甚至是父母幫你決定 不然就是不和倫理逆綱亂常 古之視今,猶如今之視古
ReplyDelete今之視古,猶如後之視今
Delete提醒版主大一下:
ReplyDelete民法修正草案連署的連結中多了一個")"
謝謝提醒!我改過來了。
Delete請借我分享
ReplyDelete對不起!有些人把你的大作轉載成讚成同性戀的口號 "只要一個人愛另一個人,他們就有權利結婚。"請大家別誤會這原文可不是 man loves another man"!
ReplyDelete你確定你看得這篇文章?
Delete轉成同性戀口號有何不可? what's wrong with man loves another man?
ReplyDelete補充一下:還有woman loves another woman.
ReplyDelete借分享, 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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